许多夫妇在离婚时选择好聚好散,那么离婚需要带什么材料?希望通过收集整理协议离婚的相关资料,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结婚证;
(三)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还应出具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等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应当说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图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的协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一方应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承担费用的金额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金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有权探望子女,一方有义务协助。行使探视权的方式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依法暂停探视权;暂停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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